[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1. 参与本县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和协调实施。
    2. 负责编制本县建筑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材产品使用的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研究拟订本县建筑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材产品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相关规则措施,规范整顿本县建设市场。依法对本县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负责本县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综合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负责县城内各类房屋建设计划和基建程序管理的初审。
    5. 贯彻实施国家、本市及行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6. 负责对县城内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监理等各项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7. 对本县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8. 负责本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
    9. 负责本县建材行业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
    10. 负责对本县建设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招投标代表机构的资格初审;负责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格初审;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11. 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归口单位实施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2. 负责本县建筑、建材、房地产开发行业计划、指标编制、统计报表工作。
    13. 研究拟订本县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4. 贯彻实施国家、本市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3. 负责本县房管、拆迁计划的指标编制、统计报表工作。
    15.负责本县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屋登记发证管理,依法确定房产权属。
    16.负责本县房产市场的管理;负责本县房产交易、租赁、交换、中介经纪服务的管理工作。
     17.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及房屋设备的管理,协调本县城镇房屋的防汛工作;负责本县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18.拟订组织实施本县物业管理办法;负责各类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
     19.负责本县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本县廉租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的管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研究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指导中央和市属在密单位的房改工作。
     20.负责本县住房资金政策的制订、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中央和市属在密单位的房改资金工作。
     21.组织开展对房屋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处各种房产纠纷。
     22.负责指导本县房屋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负责信息、档案和综合统计工作。
     23.负责审批房屋拆迁许可事项。
     24.负责成立、变更物业管理组织的备案工作。
     25.承办县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