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438号)、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文件的要求审批。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文件的要求审批。
提交文件清单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3、(1)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提供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及北京市建委网站上发布免费公告证明
(2)采取邀请招标的,提供向五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邀请的证明
(3)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招标人出具的少于三个投标人的证明
三、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的要求备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
1、 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
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标书
3、 招标文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二
1、 评标报告
2、 中标企业投标文件
3、 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本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