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凡是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当事人,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二、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三、 凡2007年4月15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结,逾期未申办,按新规定执行。
四、 凡在商业银行设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建委办理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等业务时,可享受专用窗口和比规定工作日提前五天办结的承诺服务。
密云县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