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来源:建委  发布时间:2007-09-06

密建文[2007]194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本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本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动态监管是改变原有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牵涉企业及人员切身利益。望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动态监管实施方案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县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动态监管组织机构
组      长:张赤兵   (建委主任)
常务副组长:徐文志   (建委委员)
副  组  长:王志成   (建委副主任)
            张  柏   (建委副主任)
成员科室:行业管理科、政工科、工程科、安全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材办、执法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建筑行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谷怀丰同志兼任。
二、动态监管职责分工
1.建筑行业管理科为动态监管工作牵头部门。
负责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收集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意见和记分记录,并负责及时向市建委监管平台报送;会同办公室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信息的汇集和流转工作。
2.政工科、工程科、建材办、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招标办、执法队等科室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及记分,并将有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后,报送市建委监管评估平台。
3.相关科室要明确一名能胜任此项具体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4.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需要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的,由行业管理科会同有关科室对所属企业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初查结果不合格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县建委初步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建委。
5.企业负责人的约谈和组织学习,由市建委负责;县建委负责对所属企业项目负责人的约谈和组织学习。
6.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实施对县属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动态监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1.县建委各科室站依职权进行检查时,对于企业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应出具执法文书,同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记分后执法人员应当将企业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应受处理或处罚种类、对企业及人员所记分数、企业及人员的申诉权利等内容一次性告知企业。
2.县建委各科室站在所出具的执法文书上记载对企业和人员的记分情况,并于出具上述执法文书当日内将执法信息报县动态监管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于当日报送市建委监管平台。
3.各相关科室站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注意采集和保存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证据资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各执法科室站可以通过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对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
4.通过受理信访而发现的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科室站要及时查清事实。情况属实的,应按上述流程进行处理,并将对该企事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处罚结果告知信访受理部门答复信访人。
5.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各科室站应在规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情况属实的,按上述流程进行处理。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动态监管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和处罚结果上报市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动态监管的送达与申诉
县建委行业管理科对所属企业资质条件及人员资格条件核查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具体核查书面送达企业。企业对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资质核查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和政策法规处申诉。
注: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www.bjjs.gov.cn)下载以下文件。
1.北京市建委《关于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
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