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类)
2007-03-09
建委行政审批联系电话:(010)69029472
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项目编号:BJMYXSCJW003-2002(北京密云行审C类建委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77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7个工作日(含市建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或市开发办批复的核准备案、待定资质批件(依据同上)。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依据同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行业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同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条件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在《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审定。
  3、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受理人员退还申办人。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本审批事项由市建委审定(30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下发的证书或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1、审定通过的,下发资质等级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于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一次性通知申办人。
  3、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